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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瑞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Rui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R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 、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瑞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瑞安市安阳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瑞安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优抚保障。为革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筹集生活资金、为优抚事业单位募集建设资金。
(四)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五)社会福利。在瑞安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六)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创始资金的捐款者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出任创始人或创始会员。
(五)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永久会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永久副会长除外。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不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人个、单位的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兴办经济实体和各种投资的收入;
(六)善款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必须按本会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