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瑞安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善款利息;
5、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6、兴办经济实体和各种投资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数额不限的原则;
2、资金募集要依靠政府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3、资金募集方式,除“慈善一日捐”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助老、助医、助学、助残、助孤、救灾和济困等),扶助弱势群体。
2、开展扶贫活动,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3、举办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4、对创始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5、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和活动。
6、募集慈善资金所支付的宣传、通讯、接待、差旅、补贴、奖励等费用。
7、日常办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支出。
四、资金使用原则
1、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的原则。
2、资金使用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募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募集款的7%。
3、重大突发性灾害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4、义演、义卖所募集的资金,扣除成本外,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5、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6、定向捐赠款要按照捐款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五、资金使用标准
1、医疗救助:医疗费用自负50000元以下,救助标准为3000--5000元;医疗费用自负50000—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000—10000元;医疗费用自负100000元以上,救助标准为10000—20000;情况特殊的,可增加救助金额。定向捐赠不得超过自负医疗费用。
2、助学:小学生、初中生的助学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3000元;高中生的助学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5000元;大学生的助学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0元。
3、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慰问),每户一般不超过5000元。
4、救灾:每户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户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情况特殊的,可增加救助金额。定向捐赠不得超过受灾损失金额。
5、突发事故(意外)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补助,情况特殊的,可增加补助金额。
6、扶贫和其他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50000元。市委、市政府重点扶贫项目可视情增加资助金额,定向捐赠不得超过项目缺口资金数额。
7、支持义工队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
8、日常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接待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支出,参照市财政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资金审批
1、年度资金使用需在上年12月份以前编制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按预算实施。有特殊情况急需资助的项目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2、个人向本会申请救助应提供下列材料:经所在单位(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盖章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码(存折号码);属医疗救助的,还应提供医疗收据复印件;属大学生助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单位(村、社区)向本会申请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单位(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盖章的申请书、发票、银行账户号码;资助金额超过20000元的,还应提供项目预算表。
3、定向捐赠的善款,经捐赠人(或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5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发放,50000元(含)以上需经会长办公扩大会审议通过再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4、用于救助和公益项目的善款(非定向),5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发放,5000元至50000元需经会长办公扩大会审议通过再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50000元(含)以上需经会长办公扩大会审议通过再由会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支出,由秘书长审批。日常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接待费、奖金等,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支出,10000元(含)以上需经会长办公扩大会审议通过再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七、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1、资金募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结余的慈善资金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保值增值,银行定期存款要实行竞争性存放。
3、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4、严格办理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5、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务知识,调离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八、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