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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9年10月09日 -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将有限的慈善资金用于党和政府最关心、困难群众最需要的慈善救助项目,满足捐资人的意愿,提高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瑞安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帐。月末余额要与会计总帐余额一致。库存现金余额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核对正确。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帐项业务要查找原因,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无误。

第四条  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立清册,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批准。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依法理财、节俭理财、量力而行和支出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管理包括募集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编制预算要注意控制募捐成本,特别是行政管理费用,控制在当年总开支的13%以内,在投资收益及增值部分支出。注意创                 始基金的积累,储备承办慈善实体、优良的投资项目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收入指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投资收益、银行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将收入纳入瑞安市慈善总会帐户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开具财政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不得私设帐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

第八条  支出管理

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不得随意扩大救助项目资金的发放范围。管理经费支出应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一)财务支出审批:

1、慈善总会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按照本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总会日常的办公用品购置,要坚持节约的原则,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前须填写购物申请单,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采购。凡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费用的开支报销,凭原始发票(差旅费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查费用单据内容、金额无误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给予报销。

4、各种罚款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5、预借款的审批手续。因公购物或出差等理由需预借款者,应由经办人(出差人)出具借据,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预支。购物回来,及时办理报销并收回借款,借支差旅费待出差回来后五天内办理报销并收回借款。

(二)会议经费使用与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和标准做会议经费预算,报秘书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和会议经费预算单,由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各种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3、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结月清,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对银行开设的帐户,应严格管理,除与慈善捐赠、救助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帐、对账、核对余额,保证银行存款使用安全,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克服重钱轻物思想。具体管理按照《瑞安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支票与印鉴章应分别管理,出纳人员应管理好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不予接受、要求更正或补充的权利,并及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总会领导应支持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每年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瑞安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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