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招募义工是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义工的招募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本会《章程》,结合我市义工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慈善义工的理念和宗旨
1.义工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技能、资源,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者。具有公益性、无偿性、志愿性特点。
慈善义工服务是指经慈善义工组织安排,志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2.凡在本会正式登记注册的义工,应符合以下条件:响应本会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本会安排,为需要的人和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般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二、慈善义工的主要服务内容
3.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社区,宣传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搞好环境保护、清洁卫生、维持社会秩序等工作。
4.根据本会的安排,参与筹募善款、慈善宣传、扶贫济困等志愿工作。
5.承担临时性、突发性志愿服务活动(如大型慈善活动、抗灾、紧急救助等)。
6.为社会上有困难的对象提供援助或服务。
7.为需要专业技术帮助的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三、义工的登记注册
8.志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的个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单寸二张)等真实信息,填写《瑞安市慈善总会义工登记表》,提交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审核,采取实名注册。经义工分会核准后,发给义工证、义工服务证。
9.经登记注册的义工,发给统一制作的慈善义工服(背心),义工参加服务时应穿戴慈善义工服。
10.团体慈善义工须由发起单位向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申请登记,注册备案,发给批准文件。
11.各级慈善义工组织都应建立规范的慈善义工管理档案和组织发展资料档案。
四、慈善义工的组织管理
12.慈善义工组织是市慈善总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慈善总会设立义工部(义工分会)。
市慈善总会负责建立、健全慈善义工服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义工分会领导班子管理,对慈善义工组织的协调、指导;负责慈善义工活动的奖罚和监督;为义工分会提供活动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13.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理事会由义工代表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同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14.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全市义工组织的建立和管理;负责重大慈善义工活动策划、实施;负责慈善义工活动时间统计、考核和奖罚;负责慈善义工档案管理;负责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与不同区域义工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15.全市的慈善义工组织实行分级管理。
各镇、街道设立慈善义工服务总站;社区设立慈善义工服务站、村设立慈善义工联络站。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学校、医院设立慈善义工服务队(站)。
镇、街道慈善义工服务总站及直属义工队由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管理;其他义工组织原则上由各镇、街道慈善义工服务总站按属地负责管理。
16.慈善义工服务总站、市直属义工组织领导班子,由各慈善分会或组建单位提名报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审批公布;社区、村(或同级组织)组建的慈善义工组织的领导班子,由各慈善分会审批报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登记备案。
17.各慈善分会要加强所属义工组织的指导、管理、监督,要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等保障。
五、慈善义工的考核和奖罚
18.各义工组织要及时做好《义工服务证》的登录工作。《义工服务证》是联络义工、服务对象和义工组织的纽带。义工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工时数),由义工如实、及时填写,由活动组织方负责人或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19.对慈善义工进行考核与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采取服务工时累计和社会评估相结合,以服务工时累计为主,同时要充分听取接受服务单位和对象的意见。
20.开展慈善义工的晋级。慈善义工服务时间按照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及以上,并提供具体证明其服务活动和时间记录的,分别晋升和授予一、二、三、四、五星级慈善义工称号,颁发星级慈善义工证书。
21.星级慈善义工晋级评定工作由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按市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发布。其中三星级以上慈善义工由市慈善总会给予荣誉奖励。
22.慈善义工的年度评选先进活动,由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组织,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评选出的先进义工组织和义工,由市慈善总会发文通报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23.慈善义工登记注册后,本人要求退出的可退出。慈善义工如无正当理由二年内没有参加志愿服务的取消义工资格。以上情况都应交还《义工证》和《义工服务证》。
六、法律责任
24.慈善义工组织和慈善义工,组织和从事义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其他
25.倡导专职人员积极参加慈善义工服务,倡导社会各界支持慈善义工事业,倡导各行各业对慈善义工给予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激励;倡导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对慈善义工的聘用、评选、公共服务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
26.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瑞安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