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瑞安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冠名基金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冠名基金含义
冠名基金,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等冠名基金建立者”(以下简称捐赠方)在选定救助项目并捐赠一定数额资金建立的专项慈善基金。凡热心于各项慈善活动尤其是救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建立冠名基金。冠名基金以捐赠方申报的名称或救助项目命名,统称为“瑞安市慈善总会××××基金”。
二、冠名基金使用范围
市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捐赠方的意向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建(公益建设项目)、赈灾等慈善公益事业。
三、冠名基金的类型
1、“捐本捐息”。即捐赠方决定建立冠名基金并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按协议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所救助项目。具体的认捐金额和捐赠年限,由市慈善总会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本金”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一般在三年内捐完;“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在5年内捐完。
2、“留本捐息”。即捐赠方决定建立冠名基金并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认捐的“本金”由捐赠方自行保管,按协议规定每年提取其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或高于银行利率的增值部分,用于所救助的项目。具体利率或用于当年救助的金额由市慈善总会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为“本金”的3-5%,用于所救助的项目。“本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上,捐赠年限连续3年以上。
3、“小额冠名基金”。此类基金应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与市慈善总会或其委托的分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按协议规定每年从小额“本金”中拿出一定金额用于所救助项目。捐赠款使用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捐赠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实施。认捐规模起点为1万元。
4、村级(社区)帮扶基金。是由村(社区)领导班子负责建立的用于本村(社区)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的基金。按省慈善总会有关文件要求批准设立。
四、冠名基金的管理
1、冠名基金由捐赠方向市慈善总会提出要求成立的申请报告,及《章程》草案,并向市慈善总会规定账户打入一定善款并经市慈善总会批准即正式成立。视情况有的还要由市慈善总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具体事项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操作。建立“小额冠名基金”,可委托基层慈善分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具体事项由基层慈善分会办公室操作。
2、捐赠方与市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捐赠人姓名(或企业、家庭名称)、基金名称、规模、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基金使用项目、基金信息公开的约定等内容签订协议后,协议双方必须严肃履行捐赠协议,认真兑现承诺的内容。冠名基金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捐赠方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如期将捐赠款汇入市慈善总会指定账户。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缓期汇款。经双方协商,连续2周年未兑现捐赠或余额为零的冠名基金应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后根据原冠名基金建立者意愿,可以恢复或重新建立。
4、每支冠名基金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理事会或办公室),负责本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并负责有关慈善工作。
5、根据捐赠方经济实力的增强情况,可以与市慈善总会签定补充协议,对已建立的冠名基金进行充值扩建,追加“本金”金额,扩大救助范围,延长救助年限。
五、冠名基金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冠名基金的捐赠方享有下列权利:该基金的冠名权;救助项目的选择权;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权;对该基金使用的监督权。
2、捐赠资金到账后,市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向捐赠方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从到账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组织救助活动;为每个冠名基金分别建立档案并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宣传冠名基金建立者的善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以激励。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3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又经2017年5月25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正后重新印发实行。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瑞安市慈善总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