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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年12月22日 - 00:00:00   [浏览次数:]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发展方针,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加快培育扩大各类慈善主体,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到 2020 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慈善新风尚。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慈善精神融入“铁军队伍”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自觉奉献爱心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我市非公企业多、商会多的优势,积极发动和鼓励企业、商会、企业家奉献爱心,自愿捐赠。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机构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用于捐赠者认领的慈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二)支持引导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活动。鼓励慈善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活动。探索开展设立慈善信托试点,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扶持和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健全和完善慈善组织网络,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巩固和完善市、乡镇、村(居、社区)三级慈善网络,着力抓好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实现乡镇、村(居、社区)慈善组织全覆盖,形成以扶贫济困为重点,以村级慈善帮扶基金为载体,遍布全市的慈善募救网络体系。建立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培育“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形式。要多方挖掘慈善资源,动员更多人参与慈善活动,不断壮大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善款存量。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要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有序运作。支持慈善机构将募得款物委托或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在服务热线、网络新媒体上开设困难群众求助信息专栏,便于市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实施定向救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六)加大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制度;强化慈善人才保障,将慈善人才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培训,增加慈善工作者的专业和技能,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完善慈善荣誉授予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我市养老、扶贫、助残、救助孤困儿童等民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七)建立长效的志愿(义工)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表彰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落实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发挥市慈善联合会的作用,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等要求,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减免税资格审定和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职能;宣传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媒介,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努力使慈善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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