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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年12月15日 -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隶属于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命名为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救助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发扬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继续发展本社的大棚、露天蔬菜及特色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
第四条 本基金由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理、监事会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救助:
1、救助合作社成员大棚、露天蔬菜生产受自然灾害且普遍性严重损失或少数特殊户大家公认符合办法规定的;
2、政府若出台冬季大棚蔬菜冻害政策性保险,此基金可以拿出部分资金补助成员参加保险;
二、风险发展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管理机构由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会计、出纳、日常办公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
1. 负责召集和主持全面工作;
2、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二)、监事长:
负责检查本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办公室:
1、管理基金的日常财务。
2、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5、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资金来源:
一、合作社成员出资;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由自愿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 相摊派。应当向出资的单位、团体及成员公布所募基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十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依据所列宗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有关捐赠部门、单位、社会人士以及成员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金额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本基金若违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者遵守捐赠协议或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第十六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本基金约定救助方式、救助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员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受助人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专款专用,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资助单位、个人成员或者代表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公布本年度收支情况,倾听大家对下年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救助基金
第二十条 享受救助条件:
(一)救助合作社成员大棚、露天蔬菜生产受自然灾害且普遍性严重损失或少数特殊户大家公认符合办法规定的。一般损失或管理不当受损失不给予救助。
(二)参与成员每户最低出资人民币100元,享受3亩面积的救助资格,不需每年出资,但是出资100元只享受一次救助,超出3亩每亩每年出资30元。
第二十一条 参与成员若几年之后不再从事大棚、露天蔬菜生产,从出资参与到退出大棚、露天蔬菜生产之日没有享受过救助的,本基金将退还成员所出100元资金。
第二十二条 救助额规定:每次受灾所发救助资金不得超过总资金的30%,给予单个成员救助资金不超过总损失的10%。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发放:
(一) 认定本合作社成员的大棚、露天蔬菜受自然灾害且普遍性严重损失或大家公认符合办法规定的。一般损失或者管理不当受损失不给予救助。
(二) 受损失户在当天向本组代表报告受损的蔬菜名称、面积与金额,然后由代表到合作社向办事工作人员报告。报告使用书面报告或者电话报告。
(三) 工作人员做好如实登记后,再与报告代表核对。同时用电话录音设施记录备用。
(四) 工作人员要把一天的报告当天报告给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第二天要安排理、监事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工分组不计工资到损失户仔细调查核对证实。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救助金额及救助名单。
(五) 所拟救助名单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捐赠爱心人士审核,同时请他们提出审定意见。
(六) 就所拟的救助名单向有关参与基金的成员调查,征询他们的意见,进一步进行核实。
(七) 救助名单和救助额审核后,组长要召集成员开小组表决会,表决会由组长主持,表决后各成员本人签字为证进行汇总。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如有变动,变动数由理、监事会审核决定,变动理由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捐款爱心人士和受灾成员公示、解释,实行公开监督,全无异议的再进行发放。
(八) 合作社办理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组到合作社领取资金,资金由成员本人到领或者办理人员送下,但是发放名单必须本人签章。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若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终止,应召开捐赠人士、出资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决议报瑞安市慈善总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前,应当在成员代表中选出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 十条 本办法由 年 月 日成员表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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